兵令下第二十四-《朱子家训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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诸去大军为前御之备者,边县列候各相去三、五里。

闻大军为前御之备战,则皆禁行,所以安内也。

内卒出戍,令将吏授旗鼓戈甲。

发日,后将吏及出县封界者,以坐后戍法。

兵戍边一岁,遂亡不候代者,法比亡军。

父母妻子知之,与同罪。

弗知,赦之。

卒后将吏而至大将所一日,父母妻子尽同罪。

卒逃归至家一日,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,亦同罪。

诸战而亡其将吏者,及将吏弃卒独北者,尽斩之。

前吏弃其卒而北,后吏能斩之而夺其卒者,赏。

军无功者,戍三岁。

三军大战,若大将死,而从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敌者,斩。

大将左右近卒在陈中者,皆斩。

余士卒,有军功者,夺一级。

无军功者,戍三岁。

战亡伍人,及伍人战死不得其死,同伍尽夺其功。

得其尸,罪皆赦。

军之利害,在国之名实。

今名在官,而实在家,官不得其实,家不得其名。

聚卒为军,有空名而无实,外不足以御敌,内不足以守国,此军之所以不给,将之所以夺威也。

臣以谓卒逃归者,同舍伍人及吏,罚入粮为饶。

名为军实,是有一军之名,而有二实之出,国内空虚,自竭民岁,曷以免奔北之祸乎?

今以法止逃归,禁亡军,是兵之一胜也。

什伍相联,及战斗则卒吏相救,是兵之二胜也。

将能立威,卒能节制,号令明信,攻守皆得,是兵之三胜也。

臣闻古之善用兵者,能杀士卒之半,其次杀其十三,其下杀其十一。

能杀其半者,威加海内;杀十三者,力加诸侯;杀十一者,令行士卒。

故曰:百万之众不用命,不如万人之斗也。

万人之斗,不如百人之奋也。

“赏如日月,信如四时,令如斧钺,制如干将,士卒不用命者,未之闻也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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