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广论-《何博士备论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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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王之政,不求徇人之私情,而求当天下之正义。

正义之立,在国为法制,在军为纪律。

治国而缓法制者亡,理军而废纪律者败。

法制非人情之所安,然吾必驱之使就者,所以齐万民也;纪律非士心之所乐,然吾必督之使循者,所以严三军也。

昔者,李广之为将军,其材气超绝,汉之边将无出其右者,自汉师之加匈奴,广未尝不任其事。

盖以兵居郡者四十余年,以将军出塞者岁相继也,而大小之战七十余。

遇以汉武之厚于赏功,自卫、霍之出,克敌而取侯封者数十百人,广之吏士侯者亦且数辈,而广每至于败衄废罪,无尺寸之功以取封爵,卒以失律自裁以当幕府之责。

当时、后世之士,莫不共惜其材,而深哀其不偶也。

窃尝究之,以广之能而遂至于此者,由其治军不用纪律,此所以勋烈、爵赏皆所不与,而又继之以死也。

夫士有死将之恩,有死将之令。

知死恩而不知死令,常至于骄;知死令而不知死恩,常至于怨。

善于将者,使有以死吾之恩,又有以死吾之令,可百战而百胜也。

虽然,死恩者私也,死令者职也。

士未有以致其私,而有以致其职者,可战也。

未有以致其职,而有以致其私者,未可战也。

盖私者在士,而职者在将。

在士者难恃,在将者可必故也。

夫部曲行阵、屯营顿舍,与夫昼夜之警严、符籍之管摄,皆所谓军之纪律。

虽百夫之率,不可一日辄废而缓于申严约束者也。

故以守则整而不犯,以战则肃而用命。

今广之治军,欲其人人之自安利也。

至于部曲、顿舍、警严、管摄一切弛略,以便其私而专为恩,所谓军之纪律者,未尝用也。

故当时称其宽缓不苛,士皆爱乐,而程不识乃谓:“士虽佚,乐为之死敌,然敌卒犯之,无以禁也。”

此其恩不加令,而功之难必也。

士诚乐死之矣,然其纪律之不戒也,亦所以取败也。

故曰:厚而不能令,譬如骄子,不可用也。

昔者,司马穰苴卒然擢于闾伍之间而将齐军,一申令于庄贾,而三军之士莫不奋争为之赴战,遂一举而摧燕、晋之师。

彭越起于群盗百人之聚,其所率者皆平日之等夷,一旦号令,斩其后期,众皆莫敢仰视,遂以其兵起为侯王,卒佐高祖平一天下。

二人者,岂复所谓素抚循之师者哉!

以其得治军之纪律,能使夫三军之士必死于令故也。

广不求诸此,乃从妄人之谈,而深自罪悔于杀已降,以为祸盖莫大于此者,亦已疏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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